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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受疫情影响的工地,施工单位应如何应对以保障权益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连营天下事 Author 连营天下事


 


林塭丰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杨雁影 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引言


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亦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突发疫情使施工单位一方面面临着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一方面又面临着人员、物资、运输费用等费用成本不断增加的经济压力。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施工单位应当结合自身诉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合法、合理的应对措施,以求减轻乃至避免损失。一方面应当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另一方面应当树立以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底线思维,在此基础上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以保障权益。


一、  及时复核合同条款以便确定应对措施


合同既是确定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亦是处理纠纷的基本依据。在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工程工期延误、费用成本增加时,施工单位应当尽快复核其所签署的施工合同的条款。绝大多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法律后果、责任分担等作出约定。施工单位应当复核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工期顺延、索赔、政府行为等条款的具体约定并结合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判断自身享有的权利和面临的法律风险,尽快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的方案措施。


同时,施工单位还须注意合同是否有“未在一定期限通知即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未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免责”等类似约定,如果有,应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合同另一方,避免丧失主张免责的权利。施工合同中若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法律后果、责任分担进行了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施工单位应当关注法律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是否对此有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或秉持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


二、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进行沟通协商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关注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此,若施工单位确因疫情的影响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与合同另一方书面说明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详细情况,并向对方提供必要的证明。


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合同中可能并没有对此不可抗力期间的工作安排进行详细的约定,这就需要双方通过沟通协商来确定。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合同另一方进行沟通,确保合同迟延履行或不履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是由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以此保证合法免责。


同时,施工单位可与对方协商以达成关于工期调整、停工损失、防疫费用、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费用及后续工期赶工费用的补充协议。若最终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施工单位也可参照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情势变更原则或者公平原则,视情况决定是否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最大程度维护己方利益。


如果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导致己方甚至双方承担严重不利后果,施工单位也可根据合同约定选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达到及时止损之目的。解除合同后,应主要处理好如下问题:已完成工程、费用的结算;已完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记录;工地和相关设备物资交接;相关工程资料的交接等。


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


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作为施工单位,一定要明确的是,即使本次疫情很大可能会构成不可抗力,但并不代表施工单位就当然的不承担任何责任。施工单位仍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该义务内容既包括积极作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以避免造成新的损失。


施工单位应加强法律意识,积极承担一定的减损义务,不要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而是应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如自行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等工作,避免加重自身责任。


如果施工单位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没有采取,如明知短期内无法复工仍购买或租赁新的施工机具导致损失增加,则可能会被推定具有过错,被判决或裁决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鼓励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尽量减少损失,依法支持当事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未采取适当减损措施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四、注意收集和保存对己有利的证据


施工单位要提高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意识,尤其应当注重收集和保存整个纠纷持续发展过程中对已方有利的证据,做到有备无患,避免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后因证据不利而陷入被动。开复工审批期及疫情影响期内,工程相关工作可能因疫情原因而随时被中止,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所属地疫情防控的要求和项目签署的合同的相关条款的约定,及时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以及造成损失的证据。


施工单位可从以下几方面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存:


1、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


2、单位自身受疫情影响而停止施工、费用成本剧增等证据,如主要材料因疫情影响价格上涨的证明资料,工人工资、租赁设备闲置费、防疫物资采购费等费用的清单明细及支出凭证。


3、合同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的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邮件、聊天记录等,特别是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送通知或重新协商请求的,应注意收集和保存通知或重新协商请求的内容和发送、接收过程。


4、如考虑变更合同,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证据。


五、密切关注工程相关方和供货商受影响情况


建设工程普遍存在分包甚至转包的情况,一个工程项目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同时,施工单位为完成工程项目,可能会与众多的设备租赁方、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劳务分包方等存在合同关系。疫情的发生必然会对这些主体产生影响,若这些合同相关方无法按约履行,一旦处理不慎会形成连锁反应,导致损失惨重。因本次疫情不同地区采取了不同层级的防控措施,作为施工单位,应时刻关注和询问工程相关方的当前和预期的受损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交影响说明,以便作出相应的应对方案。


同时,应当密切关注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下游单位的情况,特别是对项目实施影响较大材料、设备供应商,确认其对合同的履约是否受到疫情影响,是否能正常履行,亦可提前向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下游单位书面发函,告知无法按期复工,并与下游单位协商调整材料供应时间及设备租赁期、确定合理损失等,及时对合同履行内容和履行时间作出变更。


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工地作为一个人员密集场所,施工单位在做好上述应对措施的同时,应时刻关注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的政策及通知,注意收集不同层级、同一层级的不同部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明确有关文件的停复工时间、交通管制时间并做好相应的工作安排,在确保政策及通知消息真实有效的情况下,严格按照防控的要求进行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配备必需的消毒防护用品,确保施工场所及施工物品的卫生。


另外,施工单位还应加强防疫宣传,对疫情防控相关政策、通知及单位的疫情防控措施及时进行说明并积极落实,认真做好本单位员工的健康状况统计工作,对确诊人员、疑似确诊人员及接触人员进行排查和登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理。


供稿 | 林塭丰 杨雁影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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